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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9日下午消息,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贡茶(上海)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,案号(2021)京73行初881号,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判决书显示,诉争商标为第号“四云奶盖贡茶”商标,指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(第29类、类似群2901-2902;2904;2910-2911;2913):水果色拉;豆沙等。
法院认为,诉争商标中“奶盖贡茶”可理解为茶饮的某类品种或制作方式,指定使用在“奶茶(以奶为主)”以外的非茶饮商品上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、制作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。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
本案裁判结果为,驳回原告贡茶(上海)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